专家热议率土三战案!游戏规则属于表达吗?

2023-06-14 18:13:50来源:永州新闻网

前段时间,率土与三战侵 权案的一审判决公布,案件首次将游戏规则与玩法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由于影响巨大,业内就此展开了长达半个多月的激烈讨论。不少专家与执业律师就游戏规则本身是否应当受保护这点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有律师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部分不严谨之处,而这些争议预计在二审都还存在较大的的讨论空间。

游戏公司独董、执业律师陆晖指出,法院扩大了原告的主张范围。网易雷火原本主张根据“游戏运行操作后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将率土定性为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但广互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将“动态画面”更改为了“游戏整体”,并将率土定性为其他智力成果。由于游戏整体中包含有游戏源代码,而游戏源代码是属于著作权中“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这就使得率土既满足计算机软件,又满足其他智力成果,形成了双重保护。


(资料图)

判决书中为什么会扩大原告的主张范围呢?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的陈锦川老师有如下看法:法院之所以将游戏作为“整体”来进行保护,是因为游戏规则、玩法等非画面内容是无法通过“连续动态画面”来进行表现的,如果率土被定性为视听作品,根据游戏规则与玩法相似判定三战侵 权就无从说起了。反过来说,由于三战与率土这两款游戏在运行时形成的连续画面没有相似之处,并且游戏规则与玩法不在连续动态画面的表现范围以内,因此为了判定三战侵 权不得不将保护范围扩大——这就颇有点先射箭再画靶的意思了。

(游戏规则不在视听作品表现形式以内)

退一步说,就算将率土作为一个整体并视为第九类作品,游戏规则是否可以作为“鉴抄”的证据也仍然存有争议。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老师就认为即使法律要保护游戏规则,那也不该是保护游戏规则本身,而应当是传达规则的各种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三战与率土传达规则的表现形式截然不同(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可了三战规则玩法的独创性),因此就算二者之间玩法与规则存在相似之处,也不应就此认定三战与率土存在侵 权关系。

(著作权法不应保护游戏规则本身)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的研究员杨勇老师和网舆勘策院特聘研究员郑悦老师也持有相似的看法。两位老师认为著作权对规则的保护应仅限于该规则的特定表达,不能以此作为阻止后来者根据同一套游戏规则开发制作其他游戏的根据。如果在先游戏的开发商有阻止后来者模仿的权利,那就等同于允许游戏开发商以上述方式垄断特定游戏规则,这就突破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进入了专利法的领域。

(允许厂商垄断游戏规则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部分游戏厂商可以通过法律垄断游戏规则,对整个游戏产业都将产生毁灭性打击。假设某一品类游戏其绝大多数现行规则都已被某家公司独有,后来者只有两个选择,缴纳天价授权费或者放弃竞争,这显然会扼杀任何创新,市场也将彻底丧失活力。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本次率土与三战一案中,网易雷火一口气拿出了六大系统共计一百二十一条游戏规则起诉灵犀互娱,这一百二十一条游戏规则包罗万象,将SLG游戏定义得明明白白,后来者想在其之上突破创新谈何容易?

或许就是预见到规则垄断后患无穷,欧美日韩等游戏大国才一直没有将游戏规则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明确将以任何形式描述、解释、阐述或囊括的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观念、规则或发现等均排除至版权保护之外。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卡普空就《街头霸王2》被DECO旗下《格斗列传》抄袭而提起诉讼。二者不仅拥有几乎一致的游戏规则,就连诸多人物形象,UI界面甚至出招动作都有雷同之处,但卡普空的主张没有被支持,原因是法院认为格斗游戏中的规则与招式动作等应当属于公共领域而不被保护。

回顾率土与三战一案,其意义早已不是赔款多少或是谁胜谁负这么简单。游戏规则的“入保”为游戏行业带来了剧烈的震荡,夸张点说,二审判决的结果甚至有可能决定了广大游戏从业者未来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版权保护无可厚非,但以保护之名行垄断之实却万万不可。如果一审判决坐实,游戏行业内势必将掀起一阵诉讼大潮,而一旦某些厂商完成了规则垄断,所有的中小游戏厂商都将在行业内再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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